(2017)陕0125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峰与鲁三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鲁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汉族,1978年03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鲁三军,男,汉族,1978年03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峰与被执行人鲁三军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25民初41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7300,并承担诉讼费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7025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剩余案件款予以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4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冬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