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偏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偏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845号原告:XX,男,汉族。被告:偏学忠,男,汉族。原告XX与被告偏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XX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