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偏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偏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845号原告:XX,男,汉族。被告:偏学忠,男,汉族。原告XX与被告偏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XX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