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吴忠明与代成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明,代成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明,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代成见,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吴忠明与被执行人代成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2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忠明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