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涂中兴与彭中开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忠兴,彭中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313号原告:涂忠兴,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大西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中开,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南路。原告涂忠兴与被告彭中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忠兴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涂忠兴负担。审 判 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星书 记 员 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