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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风江与高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风江,高松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525号原告:周风江,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高松林,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风江诉被告高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风江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松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风江撤回对被告高松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缴纳),由原告周风江负担。审判长  吴春花陪审员  乌雅汉陪审员  陈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珠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