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风江与高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风江,高松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525号原告:周风江,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高松林,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风江诉被告高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风江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松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风江撤回对被告高松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缴纳),由原告周风江负担。审判长 吴春花陪审员 乌雅汉陪审员 陈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珠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