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钟玲、梁永鸿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钟玲,梁永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700号申请执行人:苏钟玲,女,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顺德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朱月香,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永鸿,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苏钟玲与梁永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永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