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龙港养猪专业合作社与南宁市香蜜湖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龙港养猪专业合作社,南宁市香蜜湖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2民初1526号原告:南宁市龙港养猪专业合作社,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安吉大道35号南宁市种畜场饲料兽药禽苗市场内G2栋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茹海英,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南宁市香蜜湖酒店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39号第二栋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韦代干。委托代理人:杨健芬,女,该公司员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21日开庭时间:2017年6月28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南宁市龙港养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龙港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茹海英到庭被告南宁市香蜜湖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蜜湖酒店):未到庭原告起诉要点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474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364743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猪肉,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64743.2元,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构成违约。被告答辩要点被告香蜜湖酒店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告在货款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我司香蜜湖酒店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购入龙港合作社肉款共计364743.2元,至2015年5月31日未付金额364743.2元”。同日,被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因公司经营不善,资金不足,造成香蜜湖酒店还欠有龙港合作社货款364743.2元,现香蜜湖酒店承诺如有租金收入或其他资金回笼的,则优先偿还所欠我公司的货款。2017年3月21日,原告因追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香蜜湖酒店支付货款36474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64743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计至还款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的性质为逾期付款损失,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明确为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将该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点从2015年7月1日变更为从起诉之日起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货款对账单、承诺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猪肉,双方的买卖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64743.2元且一直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4743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是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关于起算点,因双方在对账单上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现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依法照准。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市香蜜湖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龙港养猪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364743元;二、被告南宁市香蜜湖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龙港养猪专业合作社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364743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60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