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7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奕与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2017民终724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黄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7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聪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祎,该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奕。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进公司)因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8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网址为http://pclady.com.cn/)首页刊登向黄奕的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先经本院审定,刊登期限不少于7日;逾期不执行,则由本院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承担);二、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黄奕经济损失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驳回黄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由黄奕负担100元(已预缴300元),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判后,上诉人尚进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粤0106民初1081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黄奕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黄奕是否为合法主体查明不清。本案与个人肖像权密切相关。尚进公司认为黄奕真实身份是否为黄奕本人是案件必须查明的重点。但一审庭审过程中,黄奕并未到庭,其诉讼代理人庭上也未提供黄奕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件核对黄奕真实身份。一审法院仅通过黄奕提供的公证书以及没有任何出处、署名以及其他身份证明的图片复印件图片比对,认定涉案图片和黄奕的身份的一致性,显然没有查明关键事实。尚进公司有理由认为黄奕所称侵权图片并非黄奕本人。一审法院对黄奕主体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等重要关键问题并未查明。尚进公司并未侵犯黄奕肖像权。(二)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侵权事实证据不足。黄奕提供的证据不具备三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证明图片中人物是黄奕本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尚进公司侵犯黄奕本人肖像权的证据不足。除非黄奕提供书面的该图片肖像权及拍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能认定尚进公司使用图片侵犯黄奕肖像权。一审法院仅根据公证书与没有任何出处、署名以及其他身份证明的图片复印件的比对,就认定涉案图片和黄奕本人肖像一致,且认定尚进公司侵犯了黄奕肖像权,显然在证据认定上存在重大失误。二、一审判决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l、黄奕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使用对自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尚进公司将涉案图片用于文章,该文章内容关于××减肥,为正面报道,事实上未对黄奕的形象进行歪曲,黄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判决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亦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黄奕并未对其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进行任何的举证,一审法院也未查明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失。实际尚进公司网页涉案图片无论从使用方式、内容、传播性、结果来看,也未对黄奕有任何引人误解或者降低其社会评价的实质影响,并未对黄奕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要求尚进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所依据,应当驳回黄奕的诉讼请求。三、一审判决经济损失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且金额过高。1、黄奕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答辩过程中,就其所称尚进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未进行任何举证,一审法院也未查明黄奕的实际经济损失。2、即便是推定尚进公司涉案图片侵权,从侵权情节上来看,其实质影响极小。尚进公司并没有对涉案图片进行首页推荐、置顶等广泛宣传行为,尚进公司也并未就涉案网页文章设立关键词或专栏推荐,从黄奕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其需直接输入相应网址查找到相关文章进行公证可知涉案文章传播度及影响范围十分小。尚进公司网页文章内容正面积极,尚进公司出现涉案图片的栏目为“美体”栏目,该栏目主要介绍减肥方式,从标题和正文内容来看并未出现任何产品及商业广告信息。尚进公司未将涉案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也未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尚进公司已经在网站上明确标示了尚进公司的联系方式、使用条款等内容,且在黄奕起诉前,尚进公司没有收到黄奕任何书面通知,尚进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时本着审慎原则已经删除相关网页文章,因此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故,尚进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判决尚进公司承担25000元经济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其理由也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金额过高,其结果助长了黄奕通过司法途径谋取额外经济利益之目的。综上所述,尚进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黄奕答辩称:我方对原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体答辩意见如下: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一般公众的认知、百度检索,可以认定尚进公司涉案网页上的图片就是黄奕。尚进公司在没有获得黄奕授权的情况下,在美容网页上使用黄奕的图片,侵犯了黄奕的肖像权、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尚进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尚进公司的上诉和黄奕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尚进公司在涉案网站上使用的照片是否是黄奕的照片,黄奕是否是本案合法主体。2、若尚进公司在涉案网站上使用了黄奕的照片,是否构成侵犯黄奕的肖像权、名誉权及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对于上述争议焦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对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尚进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尚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尚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玉芬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张树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