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继才与井世仁、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959号原告罗继才,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范长友,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世仁,男,住胶州市。被告王小龙,男,住胶州市。被告杨延霞,女,住胶州市。原告罗继才与被告井世仁、王小龙、杨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井世仁、王小龙、杨延霞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继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