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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被执行人: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尹尚林。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15,600元、安装款142,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并负担诉讼费5,761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