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金保等与陈国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金保,张德民,陈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073号申请人薛金保申请人张德民被执行人陈国东薛金保等申请陈国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59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590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连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