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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安超、迟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安超,迟明霞,王肇君,张海英,孙传国,王肇勇,吴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181号原告: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海市路5号。法定代表人:苗勇,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越,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系公司职员。被告:孙安超,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迟明霞,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王肇君,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张海英,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孙传国,男,1979年2月13日,住蓬莱市。被告:王肇勇,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吴翠萍,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原告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安超、迟明霞、王肇君、张海英、孙传国、王肇勇、吴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9元,减半收取计4644.5元,诉讼保全费3265元,合计79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亨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