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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丁要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要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要明,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月19日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0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要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要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1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丁要明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新老107道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郑市龙湖镇求实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1驾驶的豫B×××××-豫P91**挂重型半挂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丁要明及面包车乘车人张某、丁鑫豪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丁要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静脉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118.47mg/ml。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丁要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丁要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丁要明系坦白、有前科,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丁要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丁要明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新老107道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郑市龙湖镇求实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1驾驶的豫B×××××-豫P91**挂重型半挂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丁要明及面包车乘车人张某、丁鑫豪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丁要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静脉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118.47mg/ml。2016年11月10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要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丁要明供述,2016年10月21日下午6点左右,他喝酒后开车在新郑市龙湖镇求实路和107辅道路口处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开的是五菱面包车,车牌号是豫A×××××,对方是一个半挂大货车,在路口处,他转弯,货车直行,事故造成他车上妻子张某、儿子丁鑫豪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他承担主要责任,他没有机动车驾驶证。2、证人王某1证实,2016年10月21日18时许,他驾驶豫B×××××-豫P9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新郑市G107辅道与求实路交叉口处与小型面包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面包车上一共三个人,一个中年男子是司机,一个妇女还有一个小孩,这三人都受伤了。3、证人王某2证实,2016年10月21日18点左右,他坐他老板王某1的重型牵引半挂车在新郑市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是一辆面包车,事故地点是龙湖镇求实路和新老107连接路交叉口,当时面包车上包括司机一共三个人,都受伤了,司机身上有酒味。4、证人张某证实,2016年10月21日下午,她坐她丈夫丁要明开的面包车在新郑市龙湖镇一条路上发生了事故,当时她受伤了,有些事想不起来了。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丁要明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47mg/ml。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丁要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8、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丁要明系主动到案及案件侦破情况。9、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丁要明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犯罪前科。10、西华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证实,被告人丁要明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要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丁要明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丁要明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3、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丁要明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要明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丁要明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要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唐 莹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科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