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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英如与张会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英如,张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董英如,男,1966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会波,男,1974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董英如与张会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