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英如与张会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英如,张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董英如,男,1966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会波,男,1974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董英如与张会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