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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法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94号被执行人:郑法权,又名小勇,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的郑法权罚金一案,经查询,其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已经扣划,无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郑法权目前在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已将被执行人郑法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陈雷雨审判员 袁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