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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0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桂清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清,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余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03289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清,沈阳市××压缩机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庆臣,沈阳市铁西区盛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忠实,辽宁省××建设学校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雪梅,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悦,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简路易,该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韩雪梅,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悦,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余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陈勇刚,该××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静,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清与被执行人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余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328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31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国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