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向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向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278号申请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郭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军,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向三,男,汉族,1953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金问梅、金向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向三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王莉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XX路XXX号XXXX花园XX幢XXXX室(房产证号:合蜀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向三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王莉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XX路XXX号XXXX花园XX幢XXXX室(房产证号:合蜀字第××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为1470元,由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申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