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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建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建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31号罪犯孙建华,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泰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同案被告人程虎、程文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48688.43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孙建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鲁刑四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2015年2月10日依(2015)济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运河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孙建华在有期徒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孙建华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孙建华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程海军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