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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董冀阳与被告张文新、锦州蒙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冀阳,张文新,锦州蒙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02民初653号原告:董冀阳,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锦州市交警队警察,住锦州市凌河区文胜里**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航,辽宁民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新,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回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北二里锦州华庭**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被告:锦州蒙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双羊镇紫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072474079XXXXX。法定代表人:张文新,该公司经理。原告董冀阳与被告张文新、锦州蒙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冀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航,被告张文新、锦州蒙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冀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5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0日,被告张文新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个人资金周转,承诺2017年5月20日将本息还清,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第二被告也在该借条上盖章。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予归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张文新、锦州蒙达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借款事实属实,借款本金50万元没有偿还过,因我现在生意周转不开,暂无能力偿还。希望原告给我一段时间,我会尽力偿还。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锦州银行存、取款回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据的审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0日二被告��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董冀阳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此款从2016年11月20日计算,此款用于个人资金周转,本款于5月20日(2017年)本息还清。原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本金。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拖欠不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新、锦州蒙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董冀阳借款人民币5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文新、锦州蒙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