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412号之二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程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程,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412号之二十五申请执行人方程,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掇刀区团林铺镇石堰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55704159-8。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804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方程支付工程款254166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工行湖北省荆门虎牙关支行账号中的存款1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