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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3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罗某等与刘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523民初25号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 原告(反诉被告)罗某。 原告(反诉被告)晋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树林,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罗某、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罗某、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罗某、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罗某、晋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800元,因符合免交条件免予收取5800元,退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罗某、晋某某11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265元,退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2265元。 审判长  熊正丽 审判员  杨 驹 审判员  何志强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劲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