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路,张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首939号。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学路,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士荣,女,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