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小明、杨凤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明,杨凤路,潘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979号申请人:杨小明,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杨凤路,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潘桂荣,女,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杨小明与被申请人杨凤路、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津0110民初39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杨凤路、潘桂荣名下价值2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房屋。杨小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潘桂荣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的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