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全配与李平、洪月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全配,李平,洪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全配,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洪月美,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秦全配与李平、洪月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洪月美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月美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5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