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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新宏、吴文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宏,吴文俊,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磁县东升洗选有限公司,杨旭东,张爱民,吴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55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宏,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文俊,男,汉族,住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被执行人: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住所:磁县观台镇一街村南。法定代表人:吴文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磁县东升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观台镇前岭村西。被执行人:杨旭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爱民,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吴桂英,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申请执行人张新宏与被执行人吴文俊、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磁县东升洗选有限公司、张爱民、吴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2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相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