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39号原告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腾路19号。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广群,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政府办公楼302室。法定代表人陶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5号路西8号路南(供销社6楼)。法定代表人陶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禹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