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彩韵精品店与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彩韵精品店,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彩韵精品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66号一层1069号。经营者:梁子奇,男,1956年4月7日生,汉族,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彩韵精品店业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潞河永欣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徐人哲,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彩韵精品店与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946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96元、公告费56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