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邓某1诉邓某2红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415号原告邓某1,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邓某2,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1诉被告邓某2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1负担。审判员 雷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