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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邓某1诉邓某2红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415号原告邓某1,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邓某2,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1诉被告邓某2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1负担。审判员  雷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