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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超楷钢管租赁站与南京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超楷钢管租赁站,南京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超楷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一组。经营者:许强,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青,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新村30幢506室。法定代表人:张爱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超楷钢管租赁站与南京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银行帐户。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383359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可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