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胡立才与胡文静、胡学君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才,胡文静,胡学君,胡建高,时守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611号申请执行人:胡立才,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胡文静,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胡学君,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胡建高(曾用名胡满意),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时守财,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胡立才与被执行人胡文静、胡学君、胡建高、时守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情况等,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建高已履行38000元还款义务,申请人已撤回对胡建高的执行申请。本案申请标的为109000元,已经执行到位标的38000元,未到位标的71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