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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山阳农商银行与南亚锋、沈丽英、吴吉典、席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亚锋,沈丽英,吴吉典,席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99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山阳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贺观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斌,该社风险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南亚锋,男,汉族。被执行人沈丽英,女,汉族,系南亚锋之妻。被执行人吴吉典,男,汉族。被执行人席亚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南亚锋、沈丽英、吴吉典、席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南亚锋、沈丽英清偿借款本金499000元及逾期利息,下欠利息62516元,逾期利息按照月息11.205‰上浮50%计算,从2015年3月31日起到还款之日止,吴吉典、席亚红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南亚锋、沈丽英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南亚锋、沈丽英、吴吉典、席亚红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吉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304700元(含诉讼费4700元)。对剩余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协助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英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