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成祥、青海福昌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张成祥,青海福昌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成祥,男,1964年3月16日,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被执行人:青海福昌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审理的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成祥、青海福昌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7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乔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