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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付国文与杨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文,杨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225号原告:付国文,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杨平华,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原告付国文诉被告杨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付国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国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付国文负担。审 判 长  周少波审 判 员  王文海人民陪审员  万学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子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