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付国文与杨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文,杨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225号原告:付国文,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杨平华,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原告付国文诉被告杨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付国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国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付国文负担。审 判 长 周少波审 判 员 王文海人民陪审员 万学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子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