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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乐陵市怡佳鑫宾馆与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怡佳鑫宾馆,李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393号原告:乐陵市怡佳鑫宾馆,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南东侧。经营者:梁平洪,女,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乐陵市。被告:李迎春,男,199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庆云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乐陵市怡佳鑫宾馆与被告李迎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乐陵市怡佳鑫宾馆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杰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