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恢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邹某、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邹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恢424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邹某,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余某,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邹某、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永中审 判 员 刘佑成审 判 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军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