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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825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银芳与何孔军、邓劲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银芳,何孔军,邓劲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25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汪银芳,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何孔军,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邓劲马,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汪银芳与何孔军、邓劲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劲马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劲马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30508.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