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保珍与王汉迎、夏邑县歧河乡中心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珍,王汉迎,夏邑县歧河乡中心学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927号原告:杨保珍,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华,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汉迎,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班自权,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邑县歧河乡中心学校,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歧河乡政府西侧。法定代表人:郭义领,系学校校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负责人:杨广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保珍与被告王汉迎、夏邑县歧河乡中心学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保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保珍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杨保珍负担。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