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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邢台市牛城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邢台市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牛城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邢台市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邢台市万达金属线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牛城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邢台市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王朝桥,经理。被执行人邢台市万达金属线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王朝君,经理。邢台市牛城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申请执行邢台市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邢台市万达金属线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东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市牛城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于2003年2月20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4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东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