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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怀府麒麟面业有限公司、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怀府麒麟面业有限公司,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苏连普,谢红根,谢磊,谢林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658号原告: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兴华路***号养老中心东侧。法定代表人:马小有,董事长。被告:河南省怀府麒麟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三阳乡北小庄村。法定代表人:谢红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长安路与新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苏连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苏连普,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谢红根,男,汉族,1952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谢磊,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谢林光,男,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怀府麒麟面业有限公司、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苏连普、谢红根、谢磊、谢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明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