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铁东与李迎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东,李迎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497号原告:赵铁东,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迎田,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铁东诉被告李迎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铁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3.00元免予交纳。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