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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浩与霍志发、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浩,霍志发,代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375号原告:董浩,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明,新郑市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志发,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区。被告:代姣,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董浩与被告霍志发、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志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姣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浩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霍志发、代姣偿还董浩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0月18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霍志发、代姣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8日,霍志发借董浩现金50万元整,并有霍志发出具的手续为证。后经董浩多次催要,霍志发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霍志发在借款时与代姣系合法夫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霍志发、代姣应共同偿还董浩借款50万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董浩特诉至法院。被告霍志发未作答辩。被告代姣辩称,她与霍志发已经于2013年3月开始分居,她长期在母亲家中居住,对霍志发借董浩钱一事毫不知情,该借款没有用到家庭生活中,分居期间霍志发没有给家里添置任何财产,亦未对女儿尽过抚养义务,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1年至2013年期间,霍志发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董浩借款,后经结算,霍志发于2014年10月18日向董浩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霍志发向董浩借款现金伍拾万(500000.00)整.借款人:霍志发2014.10.18”。现董浩以借款经催要未果为由诉于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1、2012年8月18日、8月19日,董浩分两次从银行取款190000元;2013年4月24日、5月9日,董浩分两次从银行取款200000元;2013年5月10日,董浩分8次从银行取款20000元。2、2017年5月26日董浩与霍志发的通话录音显示:“……霍志发:不是起诉了嘛,起诉了你该走法律程序可妥了……霍志发:我给你说浩,你只管起诉吧,因为我现在我这边也是一点法儿也没有……董浩:我主要是到现在为止,叫你说说,你当时用钱时我说过啥吗?我老是二话不说,直接钱都给你拿过去了。霍志发:没有,没有,这确实……董浩:我知道,你给代娇说你欠我这50万没?霍志发:她知道啊……董浩:中啊,我现在就是想知道,欠我这50万你还认不认,认了,那无非是再多等几年,就这么大劲儿。霍志发:那什么时候我都认,从头到尾我都认……”。3、霍志发与代姣于2011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12月23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四、拆迁款所得其中24万由女方归还甲方借女方父亲债务(共借35万元整)甲方所欠女方父亲剩余11万元,以女方分得127平方房屋悦湖公馆3号楼西单元504,作为抵帐。在婚姻期间以各自名义欠下的债务或自行欠下的债务,各自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霍志发未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霍志发分多次向董浩借款后,经结算于2014年10月18给董浩出具金额为500000元的借条一张,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银行存折及银行流水、录音资料为证,董浩、霍志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董浩、霍志发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董浩催要,霍志发应及时返还董浩借款500000元。关于董浩要求霍志发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利息的主张,鉴于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霍志发应按年利率6%从立案之日起(即2017年1月10日)起向董浩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款之日止。霍志发与代姣虽于2016年12月23日协议离婚,但上述借款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相应地,代姣辩称此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于董浩请求霍志发、代姣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应依法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志发、代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浩借款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1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霍志发、代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