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终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孙玉贵与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玉贵,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贵,男,194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启光,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潭经济旅游开发区紫荆路和柳樱路交汇处净月绿色小区35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玉贵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吉0194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孙玉贵既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费用,经本院传票传唤后亦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玉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