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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世鑫与马佳伟、赵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鑫,马佳伟,赵珺,郑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民初490号原告赵世鑫,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马佳伟,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被告赵珺,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被告郑瑞峰,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原告赵世鑫与被告马佳伟、赵珺、郑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杜晓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世鑫,被告郑瑞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佳伟、赵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世鑫诉称,2014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马佳伟签订了借条,借条约定:被告马佳伟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为了保证该笔借款的履行,被告郑瑞峰自愿作为保证人为被告马佳伟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条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35万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现在合同已经到期,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珺系马佳伟的妻子,本笔借款发生在马佳伟与赵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佳伟、赵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郑瑞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瑞峰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当时是我介绍马佳伟从原告处借的钱,并做了担保承诺。被告马佳伟、赵珺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原告赵世鑫与被告马佳伟签订了借条,借条约定:被告马佳伟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郑瑞峰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直至借款人偿清全部欠款本息止。借条签订后原告赵世鑫于2015年1月1日将借款35万元汇入被告马佳伟指定账户。被告马佳伟与被告赵珺系夫妻关系,在庭审中原告赵世鑫认可被告马佳伟给付其2015年1月、2月份两个月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并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世鑫为证实其与被告马佳伟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借条及转账记录,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现被告马佳伟违反借款协议约定,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赵世鑫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按月息2%给付剩余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珺系被告马佳伟的妻子,借款发生在马佳伟与赵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被告马佳伟、赵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郑瑞峰对被告马佳伟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故原告赵世鑫要求被告郑瑞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佳伟、赵珺偿还原告赵世鑫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瑞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马佳伟、被告赵珺、被告郑瑞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广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