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成文犯盗窃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28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文,男,1976年4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威远县,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成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川03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成文撤回上诉。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龙跃审判员 徐文忠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馨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