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昆山皋汇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皋汇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催6号申请人昆山皋汇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冷某某。申请人昆山皋汇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昆山皋汇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付款人为上海敏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皋汇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皋汇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高 强审判员 吴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