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苗秀轩、苗秀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秀轩,苗秀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特4号申请人:苗秀轩,男,2007年1月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申请人:苗秀丽,女,200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苗秀轩之妹。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苗克歌,女,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系二申请人姑妈。申请人苗秀轩、苗秀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称:其父苗克长于2011年1月2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随即外出,至今杳无音讯。特申请宣告庹世云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庹世云,女,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石堰墙村5组33号。系申请人苗秀轩、苗秀丽之母。庹世云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申请人苗秀轩、苗秀丽申请宣告庹世云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庹世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庹世云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庹世云自2011年始,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庹世云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门敬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