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与蓬江区中炜家具加工店、王译钒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区中炜家具加工店,王译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蓬江区中炜家具加工店,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王译钒。被执行人:王译钒,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王译钒、蓬江区中炜家具加工店行政处罚一案,江门市环境局作出的江环罚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4行审66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立即停止生产,同时缴纳罚款及滞纳金8万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3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住所地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此外,本院依法向各银行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停止生产,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玺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