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自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李自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228号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文汇路666号1单元2-1-3-5。法定代表人:张小勇。被告:李自明,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自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雁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