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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群华与重庆市潼南区星光鞋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华,重庆市潼南区星光鞋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476号原告:王群华,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洪,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星光鞋厂,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37069。法定代表人:黄云彩,厂长。原告王群华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星光鞋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群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群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群华负担。审判员  程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