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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惠品肉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惠品肉业有限公司,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惠品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岳旗寨村南。法定代表人:姜志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桃园村1号。法定代表人:冉君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冉君哲,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惠品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惠品肉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工商、互联网金融、银行存款。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171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受偿8171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自: